免责事项一目了然
原则上下列损失将不受保险保障:
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事项
(1) 下述情况无给付责任
- 因主动参与战争及动乱造成的的疾病及其后果、意外及其后果以及死亡
- 自己蓄意造成的疾病及意外,包括其后果,以及各戒瘾措施。
- f对医生、牙医、及医院的治疗的账单,当被保险人的报告中出现不予给付的保险条款;保险商出于重要原因已经取消的账单;以及在报告的时间点保险条款悬而未决的、对其自报告之时起三个月后发生的费用,不负给付责任。
- 给付标准中未特别注明的医生安排的疗养及疗养院治疗、以及法定康复机构的康复措施
- 水疗或疗养场所的治疗。但在短暂居留期内发生与居留目的无关的疾病或在发生意外地采取必要的处置时,没有该限制。 保险给付责任直到经医生诊断需结束旅行时。
同样,由于居住地的原因,在水疗、疗养场所或直接就近进行的治疗处理也无此限制。
被保险人住地的医生或被保险人的家庭医生所要求的医疗用品及在门诊中所用的水疗或疗养也予给付。
-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生活伴侣、父母或子女进行陪护,其经证实的费用将按标准表的规定给付。
- 因照料或保管所需的住所。
- f消除容貌缺陷或躯体异常、疫苗接种、消毒、医生鉴定、疾病证明,或陪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的陪人除外),以及规定中没有注明的各种类似情况。
- 妊娠终止,除非因医疗原因引起的事先未预料的妊娠终止。
- 节育及不孕不育措施(如人工受精等)
- 投保人在出发时和/或保险开始时已经知悉罹患疾病,并在旅行期间实施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该旅行因投保人配偶、伴侣或直系亲属死亡无法避免除外;
- 牙齿嵌体、镶牙、牙冠、颌骨整形以及标准表中未注明的费用。
- 正常的怀孕过程,特别是怀孕的防护措施及正常的分娩过程。但对突发(急性)非常规怀孕过程,在合约范围内的门诊及住院治疗措施可予报销,对非正常分娩急症也适用。
(2) 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给付的要求,保险商对保险开始前就已经存在的已知的慢性病及其后果,以及在旅行开始前6个月治疗过的疾病和意外及其后果,只负责给付约定的费用。此处不涉及第1条J款和K款的不给付情况
(3) 在约定的给付中,对于医疗必需限度内过高的医疗费用或其他治疗措施,保险商可适当减少给付数额;如果治疗或特别的费用存在明显不符,保险商则不予给付。
(4) 对法定意外保险或法定抚恤保险的给付要求,对法定的治疗救济或意外救济的要求,予以采纳。保险商只对法定的必要的费用予以给付。
(5) 被保险人在同样的保险条款下更多的给付要求,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给付限额。
具体规定请参阅一般保险条款。
个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 由于车辆持有或使用导致的损失;
- 由于交换、传输和提供电子数据而导致的损失。
具体规定请参阅责任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的除外责任:
- 由核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
- 由精神或意识障碍导致的事故;
- 由可预见的战争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
具体规定请参阅意外保险条款。